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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3年與前財政部長徐立德先生一同到美國矽谷考察「Venture Capital」的發展情況,Venture Capital在美國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在台灣則因社會觀感考量命名為創業投資基金(簡稱創投),並在1984年立法制訂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用來做為管理創業投資事業的依據,我與交大老前輩殷之浩先生也依法成立了宏大創投,這也是台灣第一家創投公司。

我所認知的創投公司,是要以較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然後等被投資公司上市或產品與技術有重大突破,並被市場所肯定時再出脫持股,以尋求獲利。也由於創投的本質是一種風險投資,因此立法時也給予投資抵減的優惠(現已取消),與一般投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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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0年代台灣創投事業蓬勃發展,惟2000年之後,創投事業開始轉趨低落,主要是在台灣不易找到好的投資案。也因此,政府在2006年修改法令,考量創投可投資的案源太少,開放可投資創投輔導過的上市櫃公司。

也因為這項新的規定,當時台灣規模最大的創投公司──普訊創投在政府的新政策下,率先推動,並選擇投資普訊創投曾經輔導過的綠點公司,並找來廣達電腦一起參與,希望能為綠點創造更高的價值。

在普訊案的判決書中,法官認定普訊在買了綠點後一直持有,認為係因普訊握有內線消息,因此才繼續持有股票未賣出,有違一般投資人的常規(股票會進進出出)。但創投業者的投資本來就是要長期持有,為公司及股東創造價值,如果法官不能了解創投業界的實務做法,恐怕會因對事實的認定不同而產業對創投業者不利的判決。

並且綠點與捷普經理人簽署投資意向書一個多月後捷普董事會不同意此併購案,綠點董事會也拒絕捷普的邀約。可見在實務界要等到實地查核後,雙方議定價格和架構後,投資案才算塵埃落定。如果把明確時點拉到實地查核之前,會傷害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普訊案中,普訊創投的經理人員以擬定專業的投資計畫進行長期投資,為基金股東及被投資公司創造價值,並無圖利自己,本質上並不同於一般的內線交易。以內線交易的刑法來判決,個人認為並不適當,建議可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對於普訊創投在6個月內出脫持股行使「歸入權」,把所得利益歸入給政府成立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持續對社會進行機會教育,並警惕從業人員方為上策。(作者為宏碁集團創辦人、智榮基金會董事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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